【案情简介】
刘某生前是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七项保险,包括事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机动车相关意外伤害保险等。刘某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亡,交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判定刘某承担该次事故的一定责任。之后,孙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5万元,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无证驾驶电动车,符合相应保险条件约定的免赔情形为由拒绝了孙某的理赔申请。后孙某将此事告上法院,要求得到保险金。
【代理意见】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被视为格式条款,若未按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要求明确告知限制对方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条款,其免赔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另外,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进行鉴定仅属于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无权力对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法定属性进行定性;同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持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因此保险公司引用"无证驾驶"一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母亲刘某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辨别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且案涉电动自行车也不符合一般公众对于机动车的理解,也没有法规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证。在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依法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针对保险事故责任和免责情形的争议,涉及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该免责条款对于电动车的适用性。法院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和客观判断,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按其保险金额35万元给付保险金。
【案例评析】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当前法律法规存在缺失或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运用了衡平裁判原则,综合考量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私利之间的关系。同时,考虑了现行合同法和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以及针对二轮电动车管理的现行行政管理情况和实际生活中对机动车的通常理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这一判决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与当今社会价值取向相符。
【结语和建议】
目前,人们对于二轮电动车的属性存在争议,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保险索赔纠纷等。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二轮电动车的属性,同时在行政管理层面健全相关管理措施,以达到化解争议的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意外险多少钱一年
意外伤害主险的年费为150元(附加险为140元),保额为10万,保险责任包括: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
2、意外伤残保险金
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赔付比例为10%-100%。
根据“三度烧伤与赔偿比例表”,受害者可以获得50%至100%的赔偿。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是一项保险计划,为参保者在遭遇交通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时提供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金额,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提供保险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则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时提供一定的保险金赔偿。
人身意外保险是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发生意外情况后能够帮助我们摆脱困境并获得相应赔偿,以减少人身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不同需求,人身意外保险的范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划分,比如实施方式、承保风险、保险对象、保险期限、险种结构以及是否出立保险单等。
购买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的用户意味着在接下来的一整年里,无论面对何种意外情况,都能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付保险金。此外,用户还可获得医院误工津贴、陪护津贴等待遇,从而在意外发生时能够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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